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5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长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长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635号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南新区康宁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8234-3。法定代表人高荣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红英,该公司员工。被告谢长玲,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长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