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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卫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26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105年6月1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日至4日,被告人卫某经营位于本市竹林广场10栋1楼的“维益”游戏机室期间,提供“捕鱼机”一组8台、“西游记”、“水果机”游戏机各4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同月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16台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10,702.00元。鄂州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认定:上述查获16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发票、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照片、鄂州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明、户籍详细信息;证人包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卫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鄂州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卫某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卫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卫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周亚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吕璟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