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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禄甫召与广州益武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禄甫召,广州益武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禄甫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益武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卫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嘉,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禄甫召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益武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益武公司解除与禄甫召签订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二、益武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禄甫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939元;三、益武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禄甫召平时加班工资118.53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034.48元;四、益武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禄甫召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元。五、驳回禄甫召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禄甫召负担。上诉人禄甫召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益武公司:1.支付禄甫召赔偿金33824元;2.支付加班工资637元;3.支付6天未休年休假工资3499元;4.支付10天陪产假工资1943元;5.支付生育医疗费4228元;6.支付年终奖1191元;7.支付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12天6998元;8.支付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每周休息日加班4小时,合计加班32天256小时的加班工资12441元(4228÷21.75×32×2);9.支付2014年8月份的月奖金850元;10.支付2014年2月份的月奖金700元;1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至结案的工资;12.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益武公司承担。被上诉人益武公司答辩意见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案二审期间,禄甫召提交了《保卫部门月度考核细则》与《工资单》,主张《保卫部门月度考核细则》未盖公章、未经民主程序因此无效以及工资单证明益武公司未支付其每周休息日加班4小时的加班工资。经审查,本案一审时,益武公司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述两项证据,禄甫召已对该两项证据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提交证据的情况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原审法院根据禄甫召在益武公司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数额并扣除已支付的金额并无不当。禄甫召主张其是退伍军人,应将其两年军龄计算为在益武公司的工作年限,但禄甫召于1999年退出现役,于2013年入职益武公司,益武公司并非禄甫召退出现役后的直接接收安置单位,因此禄甫召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禄甫召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由于禄甫召未能举证证实其加班17.5小时,原审结合益武公司的证据及陈述确认禄甫召加班5.5小时,并无不当。因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计算加班工资基数为2500元,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以2500元为基数计算禄甫召的加班费为118.53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益武公司应当按照禄甫召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实际月平均工资计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审法院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工资2500元计算不妥,禄甫召要求按双方确认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4228元的标准计算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接纳。因300%的未休假年休假工资报酬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益武公司应支付禄甫召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数额为2332.7元(4228元÷21.75天×6天×200%)。关于陪产假工资。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的条件为:是广东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于禄甫召未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据证明其能够享受十日看护假,故益武公司对禄甫召的十天假日按事假处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禄甫召要求益武公司支付十天陪产假工资1943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关于生育医疗费用。根据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双方确认益武公司已依法为禄甫召购买社会保险,禄甫召作为男职工没有向益武公司提出其配偶符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条件,因此禄甫召以单位没有主动告知并协助其及时办理报销为由要求益武公司支付生育医疗费用4228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年终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年终奖,是其经营自主权的合理范围。本案中,双方对年终奖的发放没有进行书面约定,禄甫召要求益武公司支付年终奖1191元的理据不足,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禄甫召未能举证证实其法定节假日上班情况,原审法院根据益武公司提交的2014年1月至10月的排班表,确认禄甫召曾于2014年1月1日、4月5日、10月2日法定节假日上班,认定益武公司应支付禄甫召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34.48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每周休息日加班4小时加班费。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周有4小时加班(不分节假日),且此加班工资已计入合同约定的工资2500元中,经核算,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广州市最低工资数额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总额,双方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禄甫召要求益武公司另行支付休息日加班费12441元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月奖金。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但用人单位在遵循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决定奖金的发放标准。由于禄甫召未举证证实益武公司与其约定每月必然有奖金及奖金的最低数额,且禄甫召工作期间一直按所在岗位保卫部门的月考核制度及实际考核结果享受奖金,并未提出异议,其在本案中主张月考核制度无效,本院不予采纳。益武公司在原审提交了月考核制度及考核结果证实禄甫召2014年2月份和8月份不享受奖金,原审对禄甫召有关月奖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亦属正确。禄甫召上诉要求益武公司支付2014年2月份奖金700元和8月份奖金850元,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资。益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合同解除后,禄甫召没有为益武公司提供劳动,其要求益武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至结案期间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正确。关于其他请求。禄甫召在一审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6款、益武公司《员工手册》及《管理制度》无效,原审以禄甫召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为由不予审处。但禄甫召的上述请求并非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请求,而是对其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判断和证据采信的主张,人民法院在审理双方争议过程中已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判断,无需单独作出处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处理基本得当,但年休假工资计算部分有误,本院予以部分纠正。禄甫召的其他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及关于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决定;二、变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广州益武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禄甫召未休年休假工资233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禄甫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娟闰审 判 员  年 亚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燕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