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韩金涛与武战文、赵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涛,武战文,赵占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韩金涛。委托代理人刘新民,金乡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战文。被告赵占全。委托代理人吕忠良,金乡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涛诉被告武战文、赵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金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金涛基于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金涛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迪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