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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韩金涛与武战文、赵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涛,武战文,赵占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韩金涛。委托代理人刘新民,金乡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战文。被告赵占全。委托代理人吕忠良,金乡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涛诉被告武战文、赵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金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金涛基于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金涛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迪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