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绍华申请执行杨中远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华,杨中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卫东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李绍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0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杨中远,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0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卫东支公司。负责人刘仕如。申请执行人李绍华依据生效的(2012)禹民一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1085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中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卫东支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108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蒋天营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