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行非审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非审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杨爱国,性别:××,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泉镇跃龙门,公民身份证号码:×××0130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对杨爱国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浠土资执罚(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浠土资执罚(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229.1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向明审判员 汪希元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