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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2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银典当有限公司与罗曼、翁文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金银典当有限公司,罗曼,翁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633-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银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王春祥。被执行人:罗曼,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969。被执行人:翁文强,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314。关于本院受理的珠海市金银典当有限公司与罗曼、翁文强黄当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曼、翁文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珠海市金银典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仍未能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曼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中心区双湖北路299号1单元208房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日起至2018年8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敏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