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字第07303号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江岸东城中央3幢负2-3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5372-X。法定代表人:王达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邱小梅,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琪,女,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红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