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苏立韩诉闫丹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579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日生。被告闫某某,女,汉族,1986年4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德娜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刘德娜送达时间:年月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