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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汤万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万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1545号原告汤万淑。委托代理人陶奎川,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同丰路486号,组织机构代码73708505-3。负责人庄惠明,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万淑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万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佳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