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建湖县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世纪鑫城物业管理处与陈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世纪鑫城物业管理处,陈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620号原告建湖县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世纪鑫城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吴银成,该管理处负责人。被告陈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世纪鑫城物业管理处与被告陈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湖县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世纪鑫城物业管理处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世纪鑫城物业管理处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世纪鑫城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湖县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世纪鑫城物业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曾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钰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