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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现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黄某甲,男,汉族,1954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未果,故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1987年原告认识被告,认识不久后双方即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原告怀孕并于1989年7月18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后双方于1990年12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1993年2月18日生育儿子黄某丙,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由于认识不久即草率同居,缺乏了解和感情基础,故双方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脾气暴躁,常无端打骂原告,原告因此报警处理。由于被告经常向原告施暴,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1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今,双方仍继续分居,夫妻感情并无改善,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时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为此请求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甲未答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权利,因此对原告提供的《户口簿》、《结婚证》、(201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据此认定如下事实:1987年底原、被告认识并自由恋爱,1990年12月13日在福州市仓山区登记结婚,1989年7月18日生育女儿黄某乙,1993年2月18日生育儿子黄某丙。2011年2月15日原告向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后作出(201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11年4月14日生效。本案庭审中原告陈述,自婚生子黄某丙出生后其与被告感情开始恶化,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其与被告至今已分居五年。原告同时陈述,其放弃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在(2011)××民初字第××号案件庭审中被告陈述,原告2011年2月4日报警系因被告劝告原告不要放高利贷,原告不听,被告脱下外套拍打了原告一下。本院认为,原告上次诉请离婚,被告到庭参加诉讼,但本院基于双方加强沟通可望和好的考虑而判决不准予离婚。上述判决生效至今已满四年,但原被告仍未能和好,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原告当庭陈述其至今已与被告分居五年本院予以采信,双方事实上形成了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被告未能以正确的方式处理家庭矛盾,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且态度坚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再次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自述放弃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又无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故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道锦人民陪审员  林舒帆人民陪审员  蒋秋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燕娜附相关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