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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翁某甲与翁某乙、翁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甲,翁某乙,翁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翁某甲。委托代理人:翁麒勇。被告:翁某乙。委托代理人:李水中。被告:翁某丙。原告翁某甲为与被告翁某乙、翁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孟贵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甲、被告翁某丙,被告翁某乙委托代理人李水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翁子冠系夫妻,生育有翁某乙、翁某丙、翁菊花、翁麒仙及翁麒勇五子女。翁子冠生前一直与翁麒勇同住并由翁麒勇赡养,两被告自1994年起未对翁子冠尽赡养义务。2014年8月18日,翁子冠因患恶性肿瘤于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住院治疗期间,被告翁某乙从未前往探望,更未予以照料,被告翁某丙也仅来医院探望一次。2014年9月16日翁子冠因治疗无效去世,��有存款123875元。翁子冠生前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8912.69元,死后花费丧葬费9594元,上述费用均由翁麟勇代为垫付,至今尚未支付给翁麟勇。翁子冠生前立有遗嘱,但遗嘱未对存款如何分割作出处理。现翁菊花、翁麒仙、翁麟勇表示自愿将其所享有的遗产份额转赠给原告所有,两被告要求依法分割遗产。原告认为,两被告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未对被继承人尽抚养义务,对两被告应不分配遗产。现请求判令:翁子冠名下存款123875元由原告所有。被告翁某乙辩称:首先被告翁某乙不知道有没有123875元存款。其次,虽然翁某乙与父母之间因为生活琐事存在矛盾,但以前也尽过赡养义务,后翁某乙因眼睛疾病在2008年11月18日成为四级残疾人,没有了生活能力,生活难以自理,都是由女婿在照顾,因此对父母在生活上难以尽照顾义务,但是平时对父母提供金钱帮助。对于原告起诉的款项,被告翁某乙同意归原告所有。被告翁某丙辩称:翁子冠于2014年9月生病住院,被告翁某丙早上做临时工,但工作结束后每天下午都会去看翁子冠。涉案存款情况被告翁某丙不清楚。翁子冠去世之后,原告来找被告翁某丙,让被告翁某丙书写放弃款项以赠予原告,被告翁某丙同意,但因不识字,当天晚上没有写,第二天原告来拿时,知道被告翁某丙还没写就骂被告翁某丙,于是被告翁某丙就不写了。对于原告起诉的款项,被告翁某丙同意归原告所有。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证明。证明翁子冠死亡的事实。2、银行存单、存折。证明翁子冠遗有存款123857元的事实。3、医疗发票、丧葬费发票。证明翁子冠花费医疗费8912.69元、丧葬费9594元的事实。4、情况说明。证明两被告对翁子冠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被告翁某乙提供了情况说明,证明被告翁某乙对翁子冠尽抚养义务的事实。被告翁某丙未举证。经审查,原告的证据1-3的真实性两被告无异议,符合证据要求,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原告的证据4与被告翁某乙不符合证据要求,该证据效力不予以确认。根据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翁子冠原系夫妻,生育有翁某乙、翁某丙、翁菊花、翁麒仙、翁麒勇五子女。2014年8月18日,翁子冠因患恶性肿瘤于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9月16日因治疗无效去世,遗有存款123875元,存在翁子冠名下(农业银行吴山支行和工商银行柳莺支行存单各一张,每张60000元;杭州银行浣沙支行的工资卡上3875元)。庭审中,被告翁某乙、翁某丙及翁菊花、翁麒仙、翁麒勇均自愿将其继承的遗产转赠给原告,同意该存款123875元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翁子冠名下遗有存款123875元在其去世时即发生遗产继承,原告翁某甲、被告翁某乙、翁某丙及案外人翁菊花、翁麒仙、翁麒勇作为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现该被告及案外人五人均愿意涉案存款归原告一人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原告本案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翁子冠名下存款123875元归翁某甲所有。本案受理费1389元,由翁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