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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立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高江涛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德大铁路综合III标段项目经理部、曹洪玲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江涛,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德大铁路综合III标段项目经理部,曹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保字第870号申请人:高江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1号。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德大铁路综合III标段项目经理部,位于东营市史口镇油郭开发区。负责人:左卫峰,项目经理。被申请人:曹洪玲,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高江涛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德大铁路综合III标段项目经理部、曹洪玲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江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德大铁路综合III标段项目经理部、曹洪玲的银行存款11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德大铁路综合III标段项目经理部、曹洪玲的银行存款1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