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贡井区瑞锋磨具厂诉被告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井区瑞锋磨具厂,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432号原告贡井区瑞锋磨具厂,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经营者段建英。委托代理人黄永生,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李先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贡井区瑞锋磨具厂诉被告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贡井区瑞锋磨具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贡井区瑞锋磨具厂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井区瑞锋磨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8元,减半收取4309元,保全费2970元,合计7279元,由原告贡井区瑞锋磨具厂负担。审判员 徐文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勾廷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