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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朝阳市鸿翔禽业有限公司、辽宁天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市鸿翔禽业有限公司,辽宁天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0769号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雅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朝阳市**********。委托代理人姜树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朝阳市*************。被告朝阳市鸿翔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法定代表人李中华,经理。被告辽宁天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法定代表人赵春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朝阳市鸿翔禽业有限公司、辽宁天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系缓交。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