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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544号原告邹某某,女,生于1963年5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谢泽强,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某,男,生于1950年10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