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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袁忠与马文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吴袁忠,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鲍江,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梅。被告马文良,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兵团设计院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于海波,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袁忠与被告马文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袁忠及委托代理人鲍江、李雪梅,被告马文良的委托代理人于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承建石河子皮恰克监狱防护内网工程,雇佣原告从事工地管理。工程完工后,经核实应当给原告支付5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35000元,尚欠15000元,有欠条为证。原告多次索款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5000元,赔偿利息损失312.5元(15000元×5%÷12个月×5个月),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送达费。被告辩称:我给原告共计支付了40000元的劳务费,第一笔在2014年10月20日给了5000元的现金,没有打收条。第二笔在2015年2月10日给了35000元。当时给原告打收条时忘记已经支付的5000元,所以给原告打了15000元的欠条。此外,原告作为该项工程的技术管理,监工不到位造成返工,我为此支付了17200元的返工费用。故我认为不应当再给原告支付劳务费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原告给被告在石河子皮恰克监狱防护网工程提供技术监管的劳务,双方口头约定被告给原告支付50000元的劳务费,提供劳务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费用后,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吴建忠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整),欠款人马文良,2015年2月10日。”现原告据此欠条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给自己提供劳务的事实,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一直称原告为“吴建忠”所以才写了这个名字。同时被告出具2014年10月31日监理通知单、11月18日整改报告及12月17日支付整改劳务费的收条,证明该项工程经监理验收存在诸多问题,被告另行找施工队进行了整改,并将整改报告递交相关部门,为此也支付了17200元整改费用。而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原告在管理上存在过错,造成工程返工整改。原告对被告出具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因被告购买的材料不合格才造成工程的返工。被告出具欠条是在整改之后,关联性不予认可。其次,原告对被告陈述已经支付了40000元不认可,认为,被告是给自己支付过5000元的款项,但是因为自己还给被告工地提供车辆,这笔款是被告支付的油费,这也是第一笔付款。第二笔付款给了30000元,不是35000元,所以共计支付了35000元,所以被告才给自己打了15000元的欠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收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出具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只是辩解已经支付了40000元,仅剩10000元,而非15000元,但被告对已经支付的款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同时被告在庭审中提到因原告的过错导致返工费用的支付,应当抵消,不应再给原告支付剩余劳务费。但被告在处理工程返工并给工人支付了返工费用后,仍给原告出具欠条,且在欠条中亦未扣除因原告管理不善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证明被告当时对原告的剩余劳务费是无异议的,故本院对被告认为因原告的过错应当抵消剩余劳务费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支付部分劳务费后再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给原告在经济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本院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确认利息为312.5元(15000元×5%÷12个月×5个月(2015年2月11日至7月11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50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利息312.5元;以上两项合计15312.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本案受理费91元,送达费90元,合计1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 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