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上海兰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锦江区新动态诺贝尔英语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兰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新动态诺贝尔英语学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751号原告上海兰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玲英,上海兰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兵,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杰,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海兰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新动态诺贝尔英语学校。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余晓娥。委托代理人程锋,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成都市锦江区新动态诺贝尔英语学校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兰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新动态诺贝尔英语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兰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7元,由原告上海兰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勤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