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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执民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程诗与王留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诗,王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衢执民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程诗。被执行人王留峰。申请执行人程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衢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留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1月刑满释放。现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王留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2720.17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浙衢执民字第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金审判员  黄发明审判员  傅建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