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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3号原审原告王某,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审被告周某,男,1970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审原告王某与原审被告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松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周某不服,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2014)赤民一终字第1484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审理中,原审原告王某下落不明,2015年5月14日本院向原审原告王某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原宫原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需原审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才能查清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李鸿翔审判员娜仁人民陪审员丁玉芳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