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尹家龙与宁启明、朱思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家龙,宁启明,朱思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150号原告尹家龙。委托代理人刘同杠,东海县石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启明。被告朱思敏。原告尹家龙诉被告宁启明、朱思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怀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家龙的委托代理人刘同杠、被告宁启明、朱思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家龙诉称:2015年2月15日被告宁启明在原告处购置石英砂,口头约定2月底付清,由被告宁启明书写欠条1张,内容为:今欠尹家龙人民币十七万元整,宁启明,2015年2月15日。该欠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已还70000元,尚欠100000元,后再经原告催要,被告一拖再拖一分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石英砂款100000元,并自原告起诉时起支付利息至该欠款还清日至,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宁启明辩称:原告在安徽省凤阳县五岔路把我的车堵��不给走,让我打的欠条。我在原告处购买石英砂属实,但是原告方石英砂质量不合格。被告朱思敏的答辩意见同被告宁启明。经审理查明:被告宁启明自2014年11月起在原告处购买石英砂,2015年2月15日结算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尹家龙人民币拾柒万元正(¥170000.00元)宁启明2015年2月15日。后被告宁启明给付货款70000元,剩余货款100000元至今未给付。另查明被告宁启明、朱思敏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的欠条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宁启明购买原告尹家龙的石英砂欠货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能及时给付欠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其依法负有向原告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义务。被告宁启明、朱思敏辩称是因原告把车堵住不让走才出具的欠条,及从原告处所购买的石英砂质量不合格���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该欠款发生在被告宁启明、朱思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朱思敏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启明、朱思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尹家龙货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