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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雷光其与陈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光其,陈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025号原告雷光其,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幸子,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林,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光其与被告陈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光其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光其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雷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光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4元,减半交纳30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雷光其负担。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懋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