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虎王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522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系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刘某。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爱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