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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枣庄市恒信化工有限公司与枣庄矿业集团顺通物资汽贸服务中心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恒信化工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顺通物资汽贸服务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950号原告:枣庄市恒信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伟。被告:枣庄矿业集团顺通物资汽贸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汪群,住所地:薛城区张范镇光明大道杨峪风景区十字路口东200米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恒信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矿业集团顺通物资汽贸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枣庄矿业集团顺通物资汽贸服务中心存款1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告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