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商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廷申、宁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廷申,宁华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127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被告江廷申,农民。被告宁华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江廷申、宁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