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58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男,1992年11月23日。2011年8月28日因偷窃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4月1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于2015年5月2日5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采取钥匙开锁方式,盗走被害人侯×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80元。被告人李×在离开现场时被群众抓获,后移交公安机关。涉案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侯×的陈述,证人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杨×、田×、何×的证言,赃证物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及制作说明,北京嘉实永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京西价鉴刑[2015]0421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2015)京公人(检)字0258号居民身份证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发还清单,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810号刑事判决书等前科、劣迹材料,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钥匙四把、改锥一个、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