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树才与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038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才,居民。被执行人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桃花源路与浦南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郑明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张树才与被告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1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响水县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树才货款25820元,并承担诉讼费223元。逾期后,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张树才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停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响水县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公司一层、二层的房屋实施多次查封,但上述财产暂不便于处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停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响水县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公司一层、二层的房屋实施多次查封,但上述财产暂不便于处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才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 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