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与黄仁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黄仁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57-2号申请人: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住所:延吉市站前街63号。法定代表人:孙云龙。被申请人:黄仁国,男,现住延吉市。申请人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与被申请人黄仁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延民保字第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仁国驾驶的其名下的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并冻结申请人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手续。现因申请人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自保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黄仁国驾驶的其名下的小型轿车车籍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