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伟、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伟,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张伟,男,30岁。被执行人张勇,男,32岁。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伟、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路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