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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84-1号原告杨某某,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付磊,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杨某某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杨某某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