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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管菊香与管菊香、程菊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管菊香,程菊青,罗岗尹,罗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348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委托代理人:何晓霜。被告:管菊香。被告:程菊青。被告:罗岗尹。被告:罗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管菊香、程菊青、罗岗尹、罗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岗尹、罗岚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岗尹、罗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罗岗尹、罗岚的起诉。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