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严守仁与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灌云县交通运输局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守仁,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灌云县交通运输局,灌云惠民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5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守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加鸿。委托代理人焦加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交通运输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惠民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严守仁因与被上诉人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灌云县交通运输局、灌云惠民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严守仁请求确认无效的《连盐铁路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是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且主要事实与理由是征地、拆迁等行政行为违法,因此,严守仁起诉不属于原审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当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为此,原审法院遂裁定:驳回严守仁的起诉。严守仁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既然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协议书系协商订立的,那么该协议就是在平等基础上订立的,属于民事行为。其多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院不受理,原审法院按照民事案件立案后,又裁定属于行政诉讼。2、被上诉人隐瞒上级文件,炮制地方非法文件为依据,与其签订协议,降低补偿,以国家建设的合法目的截留补偿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并且被上诉人未履行协议书,所以该协议书无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答辩陈,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被上诉人灌云县交通运输局、灌云惠民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该条还规定公民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因国家建设连盐铁路的需要,依法需要征收严守仁的房屋,为此,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灌云县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严守仁签订了《连盐铁路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协议,严守仁要求确认该协议书违法无效,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严守仁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严守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庆国审 判 员 庞月侠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方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