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范世杰与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世杰,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中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榆行初字第31号原告范世杰,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住太谷县。委托代理人孟铁虎,系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82号。法定代表人孙晋文,系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楠,男,系该支队干警。被告晋中市公安局,地址榆次区龙湖大街。法定代表人安根田,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宋超达,男,系该局法制支队干警。委托代理人常凯,男,系该局法制支队干警。原告范世杰诉被告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中市公安局不服公安交通行政处罚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世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毕步礼审判员 李静波审判员 苗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