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秀丽与被告李淑清、赵广润、徐萍、郑海艳、赵洪新、陈洪东、谷庆昌、卢久龙所有权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丽,李淑清,赵广润,徐萍,郑海燕,赵洪新,陈洪东,谷庆昌,卢久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31号原告:赵秀丽,女,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淑清,女,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赵广润,男,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徐萍,女,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郑海燕,女,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赵洪新,女,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陈洪东,男,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谷庆昌,男,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卢久龙,男,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丽诉被告李淑清、赵广润、徐萍、郑海艳、赵洪新、陈洪东、谷庆昌、卢久龙所有权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秀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