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瓦尔与彭刚毅、周云娥借款合同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瓦尔,彭刚毅,周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陈瓦尔,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刚毅,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云娥,女,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彭刚毅、周云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刚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刚毅在中国银行祁东县支行账号为598955296282账户内的存款(单向冻结,只收不付,直至24900元止),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