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颖与杨兵权、马海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颖,杨兵权,马海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杨颖,农民。被执行人杨兵权,邳州市八路小学教师。被执行人马海莲,邳州市八路中学教师。申请执行人杨颖与被执行人杨兵权、马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0568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杨兵权、马海莲偿还原告杨颖借款本金11万元,自2015年2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3000元至还清为止。如有一期被告未按时履行,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杨兵权、马海莲负担(原告已预缴)。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杨颖同意本次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杨颖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107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 双执行员 孙光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