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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志宇与王进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宇,王进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100号申请人李志宇,男,200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雾灵山乡苗榆桶村*组**号,身份证号:×××。法定代理人李长旺,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电话:158XX****XX。被申请人王进忠,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镇八道河村*组**号,身份证号:×××,电话:152XX****XX。申请人李志宇与被申请人王进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志宇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进忠驾驶的冀H262**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但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志宇的申请。保全费100.0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翟俊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佳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