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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331号原告高某。被告某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了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爱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申请鉴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梦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