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保字第0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与遂宁市广天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00057-3号原告: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应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利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西,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市广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法定代表人:陈胜平。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狮民保字第00057-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8层真空压合机组两套、20层真空压合机组及辅机各一套,现因本院已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应当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8层真空压合机组两套、20层真空压合机组及辅机各一套的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