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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立山与孙海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山,孙海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870号原告孙立山,农民。委托代理人潘志刚,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波,农民。委托代理人姚金岭,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山与被告孙海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孙立山负担。审 判 长  高建民审 判 员  焦勇旗人民陪审员  赵 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