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宗宝平、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宝平,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宗宝平。被告: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宝平与被告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宗宝平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且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宗宝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欢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