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文文与孙静、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504号原告:宋文文,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孙静,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彬,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文与被告孙静、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静、王彬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豆春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