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国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树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明,王树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明,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执行人王树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国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树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