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史文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文俭,吕琛琛,吕曼曼,刘云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史文俭,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吕琛琛,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吕曼曼,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被执行人:刘云田,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文俭、吕琛琛、吕曼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云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