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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燕飞与李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飞,李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98号原告李燕飞,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李东海,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飞诉被告李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李东海已经将全部欠款还清,故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燕飞负担。审 判 长  何 裕审 判 员  陈达维代理审判员  梁权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官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