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燕飞与李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飞,李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98号原告李燕飞,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李东海,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飞诉被告李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李东海已经将全部欠款还清,故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燕飞负担。审 判 长 何 裕审 判 员 陈达维代理审判员 梁权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官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