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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城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袁福敏与安保平等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福敏,安保平,安豫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袁福敏,女,汉族,生于1983年6月15日。委托代理人:陈玉玉,河南心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安保平,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5日。被告:安豫宛,女,汉族,生于1989年6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福敏与被告安保平、安豫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保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福敏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900元,退回3800元,由原告袁福敏负担。审判长  杨丽审判员  贾颖陪审员  李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