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民一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一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农民。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静审 判 员 陈吉忠代理审判员 庞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金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