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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一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一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农民。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静审 判 员  陈吉忠代理审判员  庞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金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