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2015)柘执字第107-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黄巍薇,女,汉族,柘荣县人,个体户,住柘荣县。被执行人林妹娇,女,汉族,柘荣县人,农民,住柘荣县。被执行人林新坤,男,汉族,柘荣县人,职工,住柘荣县。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欠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经调查: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林某和林某某共同所有坐落于柘荣县某某号的房产,因处置周期较长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柘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祥荣审判员谢旻审判员陈小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林玉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