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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秉佳与李明媚、吴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874号原告陈秉佳,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明媚,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吴智,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秉佳与被告李明媚、吴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蕾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魏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谢茜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